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07-10-30 23:13:29] 点击次数:[]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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