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安委办字〔2002〕7号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2002-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落实。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2年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4月16日)
2001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重点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取缔无牌无证和假牌假证车辆、排查道路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从严查处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交通违章,经过一年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道路交通秩序有所好转,群死群伤特大事故有所下降。但是,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全国道路
交通事故仍呈不断上升趋势,2001年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10万人,受伤已达5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0多亿元,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损失。为遏制道路
交通事故的上升势头,切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
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今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预防和减少道路
交通事故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整治公路行车秩序和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严格纠正路面重点违章,认真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加强车辆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增强科技手段,提高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的科技水平,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文明的交通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
交通事故,特别是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
交通事故。
总体目标: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有明显好转,
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增幅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
交通事故同比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减少一半以上,源头管理明显加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初步建立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的综合工作机制。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积极建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新机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
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预防
交通事故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所涉及的部门、行业,要按其职责分解管理责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建立起“有隐患及时发现,有部门具体负责,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的
交通事故防治体系。要全面扩大对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形成人人关注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
2.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运输行业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3.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002年重点加大客运、旅游、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以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要配合公安、交通、监察等部门,对
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予以严肃追究,特别是加大特大
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4.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道路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并共同向当地政府汇报。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排查和治理道路
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治理进度,消除道路隐患。
5.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及时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问题,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认真总结各地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加强交通安全整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通报推广,全面促进全国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机动车安全检验,提高车辆安全性能。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2002年机动车年检工作,对在用机动车,特别是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公安部全国集中治理严重超载违章行动实施方案》(公交管〔2001〕68号)的规定和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采取检测线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检验。
1.对大、中型(座位、卧铺)客车要重点检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设施是否齐全,有无擅自增加座、卧铺位和其他非法改装。凡发现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或擅自改装的,以及卧铺客车未按规定改装或未按规定重新核定,擅自改装阻碍安全门通道的,一律不予检验,滞留机动车行驶证,责成车辆所有人立即修复,符合要求后再予检验。
2.对重、中型货车要重点检验车辆安全性能、外廓尺寸、实际核载和易改装部位。凡发现擅自改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隐患,责成车辆所有人立即修复,如有“大吨小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重新核定后再予检验。
3.对农用运输车要重点检验安全技术状况,凡发现灯光、制动、转向等重要部位不符合规定的,限期修复后再予检验。对擅自安装座位的农用运输车,一律拆除后再予检验。
4.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要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报废注销手续,防止继续上路。
5.对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检验,或到报废期限不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督促其参加检验。对报废车辆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办理。
6.机动车检验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检验车辆就核发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通过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辆,特别是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和农用运输车的严格检验,消除车辆的机械隐患和非法改装,提高在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督促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恢复车辆的实际核载,教育和督促有车单位、车辆所有人认真维护保养车辆。至2002年年底,大、中型客车和重、中型货车年检率达到100%;其他机动车达到80%以上。
(三)严格机动车驾驶员的审验和考试,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1.完善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和管理办法。针对驾驶员驾驶不同车型车辆的风险程度,科学设置初学和增驾的考试内容。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第29号令),实行“升级制”考试、不同车型实行不同难度的考试方法,同时在驾驶员审验和换证时增加违章、事故驾驶员的复考科目和难度。
2.结合驾驶员2002年度审验,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和事故记录的审查。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违章记分值满12分的,一律进行交通法规知识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违章记分值满12分的,还需增加场地考试。
3.严格初学或增驾的考试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区道路特点,对初学或增驾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驾驶员进行道路驾驶考试时,还应增加公路驾驶考试内容。
通过增加初学和增驾的考试难度,严格驾驶员考试和年审工作,审查驾驶员违章记录和事故记录,提高初学、增驾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综合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大力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坚决取缔严重交通违章。
要根据本地区
交通事故和公路交通行车秩序的实际情况,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组织路面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公安部适时组织全国统一的整治行动。集中整治的重点:在国道、省道以及城市道路集中整治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超载、违章超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停车等8项违章;在高速公路还要加强不系安全带违章的治理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管制;在县乡道路要集中查处和纠正短途客车超载,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人,驾驶无牌无证和报废车辆,摩托车违章载人等5项违章。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
交通事故情况,研究
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根据事故原因、时间、地点等分布的特点和规律,择时、择点安排巡逻执勤。
2.认真研究制定勤务监督制度,落实执勤责任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民警上路的执勤时间,提高管事率。认真研究落实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防止县乡道路失控。
3.加强执勤民警岗位培训,提高识别和纠正交通违章的能力和执法水平,继续执行“春运”期间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重点违章行为,一律依法严格处罚。
4.应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以集中整治为开端,强化违章信息网络传递工作,逐步提高利用网络异地查询违章和事故信息的能力。在高速公路、国道和重要省道要设置测速监控点,利用科技手段对路面实行有效控制。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在干线公路设置监控系统,为路面取缔违章提供依据。要根据本地区公路交通的实际情况,逐步装备必要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
——东部发达地区,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管理的交警支队,应当各装备1部以上酒精检测仪、测速仪;交警大队每辆巡逻车应当各装备1部;交警中队至少各装备1部;
——中部地区,交警支队应当至少装备各1部;交警大队每2辆巡逻车各装备1部。有条件的,交警中队也应当装备酒精检测仪、测速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