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发布日期:[07-11-25 16:52:42] 点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发表于:2006-4-12  文章来源:中国保监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此复

 

  1988年3月24日
关闭窗口
 

【热点新闻】
网站首页 | 走进本站| 在线咨询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地址:中国福建莆田市城厢区
邮编:351100
电话:0594-6256665
邮箱:ptfalu@163.com
Copyright © ptfal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莆田法律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721号
网页设计/策划:流星@蝴蝶 QQ:8328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