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发布日期:[07-11-18 23:30:57] 点击次数:[]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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