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男方离婚限制及其例处
发布日期:[07-11-26 00:46:38] 点击次数:[]

   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在受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有三种情况:
 1,女方在怀孕期间。
  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提出上诉或在上诉期间发现之,则二审法院直接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请。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此只考虑分娩的事实。不考虑婴儿是否成活。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和人工中止。那么,人工中止,是否含在本条款保护之内?此颇有争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排除了不符合政策的人工中止妊娠例。
 一种观点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该条款规定,其对立面即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工中止妊娠,男方在此期间可以提出离婚。因为婚姻法没有区分中止妊娠中的人工和自然。又没相反的规定,因此,应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该条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婚姻法没有区分人工和自然中止妊娠,那就是不反对人工中止妊娠。况且,现行婚姻法是新法,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正。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生效的。以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原则,应适用新法。不论是人工,还是自然中止妊娠,此时限制男方提出离婚,都符合婚姻法的保护女子此时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作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男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受婚姻法第32条限制,
 1,女方提出离婚。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
 何为确有必要时?根据审判实践,如,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是婚后发生婚外性关系等不道德的性行为导致的怀孕;男方的生命或者说其它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受到来自女方的严重威胁。女方对生育有其它过错的情节,都可是男方被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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