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武夷山星村镇的王某是一名退休工人,王某的邻居林某是一位退休的小学教师,二人关系不错。去年10月,王某的儿子在一次车祸中受伤。因王某没有什么文化,经济上又比较困难,从事故发生与肇事方交涉开始,到法院诉讼以及前不久通过法院执行回来共16万多元的赔偿款项,都是林某主动帮忙办理的。王某也曾几次表示,等钱要回来要感谢林某。但等王某将16万多元赔偿款拿到手后,带着200元钱的礼物和800元钱去向林某致谢时,却遭到林某的拒绝。林某说,别的不说,如果请律师给你要回这些钱来,你至少要付5000元的报酬。林某提出至少要付给他3000元。因双方不能就报酬问题达成一致,林某诉讼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报酬3000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林某参与了王某儿子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王某支付了林某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等费用,但没有给予林某报酬。因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的参与是受王某的雇佣,因此应认定为是无偿帮助,林某要求王某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自愿给予林某1000元以表感谢,予以准许。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方为另一方办事能不能索要报酬以及该索要多少报酬,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或帮忙的性质。帮忙的性质无非两种:有偿雇佣和无偿帮助。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完成的事项、报酬的计算支付等,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和支付;一方虽然为另一方办成了事,如果直到办事结束后双方都没有就报酬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话,那就只能认定为是无偿帮助。
从本案证据所反映的情况看,林某帮助王某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应当属于无偿帮助。在无偿帮助中,被帮助人说过的对帮助人感谢以及酬谢的话,不过是单方意愿的表达,不能认为是双方的约定,对表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不能认定是有偿雇佣的情况下,帮忙人索要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由武夷学院 周玉文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