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综
[2002]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城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
[2002]26号)精神,制定了《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原《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安置标准》表(六)规定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即行废止。
附件:《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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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地区
或地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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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
(元
/m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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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
/m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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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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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营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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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
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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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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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荔城区:一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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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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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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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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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4.5二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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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荔城区:三级
涵江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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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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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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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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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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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四级
荔城区:四级、黄石镇
涵江区:二、三级、江口镇
秀屿区:笏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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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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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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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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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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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荔城区:五、六级
涵江区:四、五级
华亭、西天尾、新度、梧塘、忠门、埭头、东埔、东峤、湄洲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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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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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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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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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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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四区其余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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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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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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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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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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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搬迁补助费≥
200元
/次的,按
200元
/次计。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建筑面积低于
30平方米的,按
30平方米计算。
2
、城厢、荔城、涵江区房屋拆迁地段等级划分按莆田市城市基准地价图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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