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的调研
发布日期:[07-11-25 11:04:15] 点击次数:[]

  日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陪审员选拔任命工作已经圆满结束,正在对即将上岗的这24名陪审员进行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结合本院实际,特针对在选任中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的,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出色地完成陪审任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隐患。
  (二)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不够广泛。由于选任过程仓促、时间短,没有成型的经验,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还存在一定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了政府部门,通过对坊子法院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构成进行分析发现,24名人民陪审员中来自区直机关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29%,人大的2人,占总人数的8%,团委的1人,占总人数的4%,来自学校的3人,占总人数的12.5%,来自各职能部门的14人,占总人数的46.5%,虽然人员涵盖了政府、人大、食品药品监督、林业、水务、经济贸易、卫生防疫、交通、建筑工程等部门,但均来自政府机关,专业和技术领域等方面的人才明显不够,在发挥特长上势必受到限制,在庭审中也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分注重高学历。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辞表达能力,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在当前选任过程中,过分的依赖了参选人员的高学历,而对其是否拥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参与庭审能力和水平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坊子法院即将上岗的24名人民陪审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其中本科学历13人,占全部人员的54.2%,而具有法律工作相关经验的只有1人,只占总人数的4%,对这些人民陪审员通过简单的业务培训显然无法具备参与庭审的能力,在庭审过程中反而会给职业法官造成一定的负担,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审判的效率。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发挥作用缺乏具体操作性。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只原则的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未加以具体的区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形成独到的法律见解,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最终出现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五)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约束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措施。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参与庭审、合议并对出现的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违背了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六)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不足,再加上一些人民陪审员本身的参与意识不强,不能认识到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后应承担的责任,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直接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影响。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今年5月1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正式施行。《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对我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情况的分析,认为当前需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等四方面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对人民陪审员侯选队伍知识层次、职业结构、候选人综合素质全方位的衡量,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二)严把人民陪审员任用关。各级人大在选举陪审员时,应当综合考虑参选人员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社会阅历、道德水准等,并通过组织演讲、现场答辩等形式对人民陪审员举止、言行、心理素质进行测试,把好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关,将更多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吸收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发挥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庭审过程中必然要运用到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但当前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不断更新,只靠一次两次的集中培训明显不够,因此法院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培训和信息联络。如每年向人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业余学校的学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此外,为了给人民陪审员一个庭前准备的过程,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在审判过程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约束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同人大协商制定专门制度考核约束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人大还应当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进行综合测评,届满后由人大进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备案,作为下次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的参考。
  (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积极性。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通过在法院给其安排办公地点,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给于人民陪审员充分的尊重,切实落实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调查、阅卷等方式激励人民陪审员强化职能,以调动其参与执行陪审职务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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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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