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与执行难
发布日期:[07-11-25 11:04:33] 点击次数:[]

  执行难是近年来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它不仅影响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如何解决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广大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面对执行难,许多基层人民法院都在想办法、添措施,也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办法。比如,限制高消费令、悬赏执行、债权凭证制度等等。这些方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行的力度,却未真正解决执行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线索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证据难取等,始终是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由于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甚少,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更是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对申请执行作了规定:即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该条仅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作了概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未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完全有可能不提供任何证据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规定》也未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这种状况不仅加大了执行法院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有违民法理论中的当事人主义,也是造成大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要切实减少执行积案、改变执行难的状况,必须责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及执行过程中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申请执行时的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时,除了要符合《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以及提供第20条规定的文件和证件外,还必须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据。在执行实务中,存在着连申请执行人都不知道被执行人住所而申请执行的情况,在申请执行人看来,只要执行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法院就承担了包括搜集证据在内的所有义务,而自己则享有接受执行标的权利,这与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在执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都是以主动者的身份参与执行程序,相反地,申请执行人却成了被动者。申请执行人只要提起执行申请,便将所有矛盾转移给执行法院。要切实改变这种将执行的风险转嫁执行法院的状况,必须责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应该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及时开展执行工作。同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举证责任。由于执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千百万化,执行法院要随时、随地掌握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是困难的。因此,责令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相应的举证责任,可以提高执行结案率,减少积案,减少执行成本。同时,分配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举证责任,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符合民法理论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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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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