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07-11-25 10:24:36] 点击次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它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谈几点认识,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增强政治职能信念
  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发挥好职能作用,首先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因为我们这支队伍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我们队伍的肌体也曾经受到一些不良行为的侵浊,在金钱、权势和利益面前,有极少数同志曾经打过败仗,有一些同志见异思迁,不安分本职工作,有一些同志嫌法警工作艰苦、清贫等。有少数法警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法院工作应以审理案件为主,法警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思想上存在着自卑心理,觉得比法官低人一等,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另外,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个别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不是很重视,乃至还有部分人员对法警工作存在一些偏见。再就是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本职工作的特殊性也不易获得表彰嘉奖,由此带出整个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这些情况有害于队伍建设,有害于特定重要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是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性的职能。从实践“三个代表”理论的高度,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增强司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变能力。警队的领导要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思想苗头,采取谈心、疏导等方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警员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服务审判,服务群众的观点,增强法警工作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思想上的保证。
  二、强化管理体制,增强大局意识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归口集中、统一调动”的体制,其含义是,法警队伍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院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法院法警队的领导。只有实行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使上下级法院的警力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目前,有些法院,尤其是有些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真正实行“编队管理”,不少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有些法院虽已实行编队管理,兼职法警还不少;有些法院法警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自己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强化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必须从贯彻《暂行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切实树立大局观点,增强全局意识。上级法院要坚决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状况、素质状况等都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有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推行调警令制度。调警令制度是指上级法院司法警察在指定的时间、抽调指定的警员、到达指定的地点集中听命的一项制度。调警令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部分执法过程中的警力不足,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调警令制度更能体现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服从大局,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的精良素质。
  三、强化素质养成,规范职务行为
  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障能力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要强化警员素质养成。如何提高队伍素质?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学习,加强训练。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培养奉献精神,树立爱岗敬业意识,增强全局观念,讲究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警务保障无小事的观念,努力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三要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夯实文化功底;四要加强警务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提高职业素养,养成良好的职业风范,强化廉政自律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要加强应付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训练与演练,以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
  规范职务行为,这就要求我们要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这是我们提高警员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我们做好法警工作的根本保障。各级法院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警队的组织领导、警务保障、人员职责、教育训练、日常管理等方面,要从点滴做起,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用制度管人,提高队伍素质,抓好制度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规则的落实,用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好司法警察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审判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四、强化服务意识,甘当审判配角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听从法官的指挥,为审判工作做好服务与保障,这是法警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法警队伍建设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载体和生命力所在。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活动中,法官是代表国家法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司法警察所履行的职责固然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但它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这就很明确,法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这个问题在审判活动中很明确。但在执行活动中,情况就不是那么地好把握。一种情况是有一种模糊认识,认为司法警察反正是配角,无非是站站场子,摆摆样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另一种情况则是既然执行活动带有强制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就应当使尽手段,直接干预,甚至有越俎代疱的现象。其实这都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认真履行执行法官的各项指令,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安全防范工作等,以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序圆满完成。每一名司法警察都应当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拓展服务领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可以这么说,司法警察只有立足“服务”,当好“配角”,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五、强化装备管理,提高保障能力
  司法警察从事的警务保障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风险性、对抗性较强,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警务装备,就没有战斗力。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警务装备有机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各级法院要下决心改善警务装备,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的现代化,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建立健全警力装备的管理工作。所谓警务装备管理,就是警务装备的购置、配备、保管、使用、更新等全过程,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其内涵较为科学严谨的工作,能否与时俱进,能否改善和强化警务装备,与新时期、新要求、新任务的适应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此来不断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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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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