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合同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的界定
发布日期:[07-11-25 11:04:34] 点击次数:[]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条规定概括出了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已为大家所接受,而对于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理论界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费为前提,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笼统地确定;
  第三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即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理由如下:
  1,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基本上将运输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看待;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基本上是将运输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对待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袋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第五条规定:“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此外,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运输合同才可以是实践性合同。
  2,将运输合同界定为诺成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原则上将运输合同界定为诺成性合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交通运输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相反,如果将运输合同界定为实践性合同,则在旅客乘座交通工具或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即使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也没有真正成立。托运人不交付货物或者承运人拒绝接受货物,都不构成违约,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显然,这将不利于货物的加速流转和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将运输合同原则上界定为诺成性合同较为合理。

  (作者单位:四川泸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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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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