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结算方式:
1.买受人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出卖人代运,以出卖人委托铁路起运日起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买受人方办理托收承付。
二、出卖人为买受人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出卖人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 元/辆。
三、产品质量:按出卖人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按出卖人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买受人付违约金 元/辆。买受人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付款的 %向出卖人方付违约金 元/辆,并付 %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和中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消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七、其它约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