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未成年学生伤害案探析
发布日期:[07-11-21 23:28:29] 点击次数:[]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学生伤害案频频发生,下面就伤害案的起因、责任分担及如何减少与预防发案作一番探析。

    一、伤害案案发起因

    校园内未成年学生伤害案的案发起因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学生嬉戏贪玩,追逐打闹,学校疏于看管与注意。例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王某、李某,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时,相互追逐玩耍,王某被李某推倒,头皮缝合七针,致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17350元。

    (二)学生争强好斗,缺乏自控能力,学校法制教育不力。据北京晨报:某日晨7点许,就读于北京市博文学校高一学生张某与另一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被董某用膝盖猛击阴部,造成阴囊钝挫伤,致使部分睾丸组织坏死。4个月后,张某在感到治疗无望中服用大量心律平,结果中毒而死。

    (三)学生思想简单,遇事冲动,心理素质较差,学校教育方式欠妥。例如:刘某系某校初一学生,因谈恋爱当众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指责,刘某心情郁闷,某日课间,从三楼教室跳下,造成腿骨骨折。

    二、伤害案责任分担

    伤害案发生后,加害方学生与受害方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属于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作为加害方的学生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在当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学校是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监护人是特殊主体,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那么,学校与学生家长是否构成一种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生事实上处于学校看管之下,似乎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不是私法意见上的义务,即是一种社会义务。

    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违约之责,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学校有过错,疏于看管与注意,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适用公平责任。相关法律也证实了这一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但对于私立学校或其他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可见,如果招生简章中有特别说明或与家长有特别约定,则可认定委托监护关系成立,这时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连带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对于学校教师体罚、殴打学生致伤的伤害案,则学校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负完全过错责任。

    综上,学校在校园内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中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按过错大小、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份额;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且此种责任是弥补损失的主要责任形式。

    三、如何减少与预防发案

    (一)学校方面,要完善管理制度,注重教育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为学生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管理上完善了,才能防患于未然。未成年学生生性活泼,好动贪玩,容易冲动,要讲究教育方式,量体裁衣,做到“润物细无声”。在传输基础知识的同时,灌输一定的法律知识,让学生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并能运用其保护自身的权益。

    (二)学生方面,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健全良好的心态,同学间和睦相处。通过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做人的道理和如何去做人,以健康饱满的心态完成学业,杜绝校园伤害案的发生。

    (三)学生家长方面,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家长是学生的第一老师,其一言一行都会让未成年学生耳濡目染,故家长的配合作用不可小视。另外参加保险,可在发生意外伤害时,一方面减轻监护人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充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从而维护了社会安宁与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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